近日,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收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,裁定维持朱某某等22人聚众斗殴案原判决。赣榆区法院原审判决朱某某等22人犯聚众斗殴罪,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缓刑不等。
朱某某与林某某同在一个QQ群里,两人素未蒙面,之前没有任何的恩怨。
2015年12月15日夜,朱某某与林某某两人在QQ群内因林某某女朋友争风吃醋发生争吵,继而双方约定次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老街进行斗殴。
为了给自己壮声势,双方各自纠集朋友准备斗殴。
次日15时许,双方在赣榆区青口镇老街红绿灯处,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斗殴。后因徐某甲被打入喷泉水池内造成手机损坏,被告人张某乙报警后,民警将被告人张某乙、徐某甲及郝某某从现场带走。
谁知道民警刚刚离开,林某某等人觉得在之前的斗殴中吃亏了,就又在红绿灯西侧与对方再次发生斗殴。
之后,斗殴双方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等22人犯聚众斗殴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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